规章制度

淮南师范学院运营商业务管理办法

发布者:wl1234发布时间:2023-06-12浏览次数:30

淮南师范学院运营商业务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规范通信运营商(以下统称运营商)在校园开展业务,更好为淮南师范学院师生提供现代化信息通信服务,维护校园网用户合法权益,加强运营商相关行为的规范管理,明确各自工作职责,共同提升校园网络质量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在淮南师范学院校园范围内从事通信网络运营(包括网络建设、维护、宣传推广、收费和服务等)或者与通信网络运营有关的活动,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章校内通信电缆、缆沟管理

第三条禁止任何运营商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(管道)和线路等基础设施,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、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。未经学校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。

第四条 校园内所有线路原则上须在地下敷设,任何运营商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。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,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审核后实施。对违规架设的线路,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。

第五条 为了保障运营商通信线路的可识别性,运营商应在通信线路、中继设备、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,标明功能、用途、管理方及其联系方式等。

第六条校园内运营商通信线路施工(含室内及室外施工)前,运营商施工方须事先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,将相关的设计方案、施工方案提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审核。未经批准的申请,一律不得施工。获批准施工的项目,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,施工人员统一佩戴明显标志,便于师生监督。施工时应按审核同意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,对于不符合要求的,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有权要求运营商进行整改,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求拆除,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运营商自行承担。

第七条 任何运营商的施工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校内网线路。因运营商人为原因,造成通信缆沟(管道)破坏、损毁或校内网络中断的,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,并要求限期恢复原样。

第三章校内移动通信基站管理

第八条移动通信基站(包括室外基站、直放站、室内分布系统,以下简称基站)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,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,与移动终端(如移动电话、便捷式电脑等)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(包括楼顶塔、落地塔、单管塔、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、机房、专用传输线路、电源等)。

第九条 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校基站建设的管理。运营商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,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审核后实施。未经批准的申请,一律不得施工。

第十条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,运营商应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,不允许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。

第十一条 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,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、标志性建筑物、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。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,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,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。

第十二条 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、技术规范、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,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,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。运营商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、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,应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
第四章其他业务管理

第十三条 运营商在学校开展的日常经营活动须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未经学校授权,不得使用与学校名称或与学校业务名称相近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,不得开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。

(二)须在指定的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,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拉横幅、散发小广告、随意张贴业务宣传单等有悖于校园管理要求的活动,不得开展有悖于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要求的经营性活动。

(三)守法经营、诚信服务,不得虚假宣传,不得诋毁、贬损、攻击竞争对手,禁止开展恶意竞争、扰乱市场秩序。

(四)运营商在校内推行的套餐标准须报学校备案,以保障师生合法权益。

第十四条迎新活动管理

(一)学校仅支持与学校有合作协议的运营商在校内开展迎新促销活动。迎新工作责任部门负责运营商促销场地安排、保卫处负责现场秩序维护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运营商促销和营销行为的监管、运营商承担相应管理费用。

(二)运营商开展迎新促销时,须在学校统一安排下,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开展促销活动,不得在录取通知书或其包装上夹寄SIM卡及宣传资料。

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

(一)运营商与学校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24小时联系机制,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,运营商须配合学校或国家相关部门开展网络安全、信息安全、舆情监控、重大敏感事件的实时监控,做好停断网及用户行为追踪、溯源等工作。

(二)运营商必须提供相关安全设备对学生上网行为进行有效监督。

(三)运营商发展的学生宽带用户均需实名认证上网,并经学校统一身份认证。

第五章附则

第十六条 本管理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